1、地级市加盟商,本公司提供春之雨便携式楼房吊运机
10台,并提供广告和技术支持、并介绍该区域内客户,并可以在该区域内从事发展搬运服务商及本公司相关业务。
2、县级市加盟商,本公司提供春之雨便携式楼房吊运机3-5台,并提供广告和技术支持、并介绍该区域内客户,并可以在该区域内从事发展搬运服务商及本公司相关业务。
3、单店加盟商,本公司提供春之雨便携式楼房吊运机1台,并提供广告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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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雨全国连锁搬运站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
特许人(下称:甲方):春之雨全国连锁搬运站
受许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春之雨全国连锁搬运站商号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
合同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
1.
1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春之雨连锁搬运站VIS企业视觉形象系统,春之雨连锁搬运站特许经营管理模式等;
1.
2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吉祥物、广告宣传等用品;
1.
3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
2、
特许授权
2. 1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县(区)开设春之雨连锁搬运站,并代理销售春之雨牌便携式楼房吊运机;
2.
2甲方将其所有的春之雨连锁搬运站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特许加盟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开展春之雨连锁搬运站的经营活动;
2.
3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区域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如果向第三方转让特许权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2.
4除非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相关规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在合同存续期间解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合同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之相关规定且能够保证甲、乙双方约定之销售业绩的,乙方有权优先续约,甲方不得无故解除或收回代理权;
3、
经营方式
3.
1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特许区域内开展销售经营活动,维护市场和服务客户;设立春之雨连锁搬运站,并代理春之雨牌便携式楼房吊运机的销售。
3.
2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经营区域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但任何责任;
3.
3在经营期间需设立搬运连锁站品牌的专业经营地点,特许商号为‘春之雨’,专营点须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
1甲方权利
4.
1.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春之雨连锁搬运站及春之雨便携式吊运机品牌在特许区域的市场运做进行监督和管理;
4.
1.2甲方对有损春之雨连锁搬运站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
4.
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核对;
4.
2甲方的义务:
4. 2.1
甲方向乙方提供春之雨连锁搬运站特许专营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市场推广,
协助支持乙方的加盟市场管理,长期辅导保姆式服务。);
4.
2.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连锁搬运站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
4.
2. 3甲方负责制定期修改连锁搬运站专营站营销策划方案;
4.
2.
4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在合同期内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
1乙方的权利
5.
1.1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并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5.
1.2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
1.3有权管理特许站的人事,销售及在自己授权区域内再发展新站;
5.
2乙方的义务
5.
2.1乙方钟情于搬运行业,有一定的忠诚度和激情,有足够的精力和投入。并能认同"春之雨"的经营理念和营销理念。有在所属区域内积极主动开展销售经营活动,维护市场和服务客户的能力;
5.
2.2乙方按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按照春之雨连锁搬运站的统一形象装修,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装修调整,但是必须保持连锁站整体的风格和色彩;
5.
2.3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进行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甲方无关;
5.
2.4特许区域内必须主营甲方产品,如补充销售其它产品,须将产品的具体情况报甲方审批,以保证甲方品牌形象无损;
5.
2.5 积极参予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乙方自配置于甲方的业务联络工具;
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能和总部实现“三通”.
5.
2.6对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权益,或有关产品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
5.
2.7按照甲方的<春之雨全国连锁搬运站加盟商管理条例>服务于各级加盟商经销商,疏通、理顺分销渠道,与公司协同作战,拓展市场,发扬、创新营销手法,监控终端消费市场的动向;
6、物流配送
6.
1进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换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调车辆以及装车,补货10000元以上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6.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在补货时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承诺及保证
7.
1甲方对各地连锁搬运站的商号、商标、VIS系统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7.
2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甲方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乙方加盟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商;
7.
3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7.
4同期内,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货,
无特殊原因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
7.
5合同期内乙方收到甲方所配发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核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核查工作;
7.
6甲方保证此授权产品的合法性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并负责解决由便携式楼房吊运机产品引起的品牌纠纷以及因为产品质量所引起的其它纠纷。
8、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8.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依约行使,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壹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8.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8.
2.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8.
2.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
2.3隐瞒或者故意推迟货款,不汇入甲方指定帐户,造成的甲方损失的;
8.
3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8.2.第8.4条,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
4发生以下情况合同自动解除:
8.
4.1保证金在合同签定7日内应到达甲方帐户,否则合同自动解除;
8.
4.2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8.
4.3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8.
4.4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8.
4.5春之雨连锁搬运站牌子,移花接木,擅自销售其它公司产品;
8.
4.6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9、意外责任
9.
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为取得合法证明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9.
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0、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0.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0.
2若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能性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一般条款
11.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
11.
2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1.
3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从200 年 月 日 至200 年 月
日。期满后,无违约条件下乙方有权先续约。
甲
方:(特许人):春之雨全国连锁搬运站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公
章)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电
话:13361394868
传
真:0535-2998511
帐
号:6228480260114951114
收款人:林国琳
签约时间:2006年 月
日
乙
方:(受许人):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身份证号:(及身份证复印件两张):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签约时间:200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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